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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瑶:于私法自治与团体主义之间——《民法典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解释方向 | 前沿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Author 罗瑶
中国民商法律网
本文选编自罗瑶:《于私法自治与团体主义之间—<民法典>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解释方向》,载《中国政法大学学报》2022年第6期。【作者简介】罗瑶,法学博士,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。全文共17862字,阅读时间约45分钟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,比较法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:“婚内标准”模式和“共同意思”模式。“婚内标准”模式符合夫妻债务制度的双重统一原则:“债务与财产相统一”和“债务与管理相统一”,充分实践了私法自治,但不利于非举债配偶方的利益保障,需要配套三项法律技术工具。“共同意思”模式切实强化了非举债配偶方的利益保护,真正践行了婚姻家庭的团体主义价值,但有违于“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”,有碍于私法自治;此外,“共同意思”模式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夫妻连带债务,也不符合“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”。应依据夫妻债务的双重统一原则解释《民法典》第1064条,扩张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范围。
一、
“婚内标准”模式:私法自治的坚守
二、
“婚内标准”模式的配套法律技术工具
三、
“共同意思”模式:团体主义的践行
四、
《民法典》第1064条的解释原则
五、
《民法典》第1064条的扩张适用
六、
结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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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“中国政法大学学报”,点击文末“阅读原文”可跳转至原文。